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蔡茂禎 代理人 陳玉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