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郭文聰
郭家昇 被告 郭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萬7,715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01.41㎡×107年1月公告現值32萬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3,252萬7,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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