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高凡昇 代理人 徐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銓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