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創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 李奇哲 律師被告 賴姸羽賴妍羽 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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