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呂林麗雲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等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國字第一一號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5年6月30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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