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世興選任辯護人劉佳香律師
高奕驤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余世興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 陳麗澤 於本院100年5月12日訊問時當庭表示且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卷附上開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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