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上訴人 陳俊伯
陳美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張珠碧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19,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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