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黄淑華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上訴人 文港圍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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