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19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朱耀仁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上訴人丁○○
甲○○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貴参 律師複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
蕭誌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