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98年4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98年4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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