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丁○○、庚○○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鄉○○段中廣小段341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8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為4340分之941、5分之1、10分之1、5分之1,合計共4340分之3111,有上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580元(計算式:868×3,900×4340分之3111=2,426,58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