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221,10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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