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