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繹閔選任辯護人陳佳伶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330號、第35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繹閔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繹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另因強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尚未確定),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基此事實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訊問被告後,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本案已辯論終結,定於110年6月22日宣判,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評議准予交保新臺幣5萬元,被告復覓保無著,其並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業以中檢謀繩110執4774字第1109053006號函洽提執行,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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