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英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403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中簡字第2552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本院前因認被告潘英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應適用之同條例第24條第2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裁定於有無抵觸憲法作成解釋前,裁定停止審判。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受理本件聲請釋憲案,編案為會台字第13764號,有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106年12月6日處大二字第1060032282號函在卷可查。嗣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5月21日第151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110年5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808號函暨所附決議應不受理之議事錄節本在卷可參。則本件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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