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09號上訴人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黃榮作 律師
參加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秉林
葉建佑 被上訴人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淑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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