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盧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郭美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榮華
陳榮福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淑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盧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郭美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榮華
陳榮福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