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榮華
陳榮福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楚山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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