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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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抗告人 臧家宜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追加被告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