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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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朝元莊純玲鄭莊純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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