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31號原告 詹秀嬌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葉敬儀 追加被告 歐斯達 複合餐飲法定代理人 林晏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