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五號聲請人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 官惠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桃園縣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壹仟貳佰柒拾│IJ八八二七七五│││││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