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三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 官惠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銘峰 │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壹萬叁仟柒佰元│AS二0一八一六│││││行│││0││├─┼─────────┼─────────┼───────────┼────────┼────────┼──┤│2│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銀會稽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捌萬肆仟元│AA三六0七三三││││司 林永豐 ││││六││├─┼─────────┼─────────┼───────────┼────────┼────────┼──┤│3│ 陳阿訪 │第一商銀龍潭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捌仟叁佰元│UA八八九五一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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