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王怜力 相對人 于克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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