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二00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