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調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基隆二信客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姓名為基隆二信客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住所地不詳,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應補正該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