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