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五,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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