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270號聲請人 陳澤元 即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03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