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4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承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怡緁 即 蘇梅雪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1日、113年9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及計算式、聲請人之債權(除本金外,應加計計算至113年7月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被繼承人 蘇吉村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陳報本件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90建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惟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僅補正本件房地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其餘資料均未補正,致本件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