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92號

原告 蔡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昇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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