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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