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皓毅
鍾興源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鍾興源告訴被告王皓毅、告訴人王皓毅告訴被告鍾興源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等皆於民國108年5月7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第55頁至第57頁),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