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第3241號、第32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德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判決後,已於107年2月2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0頁),是該判決已合法送達。又上訴人之住所在臺南市仁德區,依法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其上訴期間應於107年3月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3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章可稽,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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