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聲請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
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及協議之還款方案內容明細之協商成立文件),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另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陳報有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請釋明現是否仍
履約中;倘已毀諾,則就何時起未能清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詳為說明暨釋明之證據。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㈣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近二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明細之證明文件(註明膳食費、保險費、交通費、扶養等支出)。
㈦聲請人近二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㈧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㈨聲請人自98年4月至12月領有政府補助金之相關說明暨其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陳報有一債務人( 黃惠萍 ),請說明其清償期間之起迄時點、清償明細等相關事項,並附俱釋明之證據。
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除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 張明來 、甲○○)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共同扶養之說明及釋明之證據;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說明扶養費用分擔之情形,併提出其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該扶養權利人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有無租金之支出,請提出支出房租之數額及
租賃契約書影本,以及有無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聲請人若有配偶,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