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2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東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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