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05號聲請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所述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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