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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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何柏聖
法定代理人  伍東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宸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677 號裁定(110.03.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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