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4,4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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