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