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台中縣霧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56,2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2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