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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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槍炮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槍炮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一六九八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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