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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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