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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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亞婷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