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 律師
黃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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