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ОО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損壞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有妨害自由、竊盜、恐嚇取財等多項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月三十日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其竟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七時許至七時三十分許間,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磚塊砸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汽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毀損情形如各編號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經路人甲○○目擊發現,旋告知雇主己○○報警而於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莊國治 、丁○○、 劉宇娟 、庚○○、乙○○、 黃世賢 、 楊德俊 、 張家宗 及 高政男 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目擊被告毀損過程之路人甲○○及己○○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結證屬實,復有汽車毀損之照片十幀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九紙存卷可資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多次毀損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四、
八、九之毀損犯行,分別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汽車所有人及使用人之財產用益權、財產所有權等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受害較重之侵害汽車所有人所有權法益部分處斷。又被告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前科,有上開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憑,竟於前案甫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悛悔改,再犯本件毀損罪行,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改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地點│被│所有人│遭毀損車輛車號│毀損情形││││害├───┤│││││人│使用人│││├──┼────────────┼─┴───┼───────┼─────┤│一│臺北市○○路○段二二九│ 林淑美 │││││巷六弄口├─────┤W4─6802│後擋風玻璃││││莊國治│││├──┼────────────┼─────┼───────┼─────┤│二│同右│丁○○││前擋風玻璃│││├─────┤BH─9189│及駕駛座旁││││丁○○││車窗玻璃│├──┼────────────┼─────┼───────┼─────┤│三│臺北市○○路○段二二九│戊○○│││││巷五之一號前├─────┤CO─3428│前擋風玻璃││││戊○○│││├──┼────────────┼─────┼───────┼─────┤│四│臺北市○○路○段二二九│ 滕沛倫 │││││巷內├─────┤5B─1412│右前窗玻璃││││庚○○│││├──┼────────────┼─────┼───────┼─────┤│五│臺北市○○路○段二二九│乙○○│││││巷五號前├─────┤AR─9681│前擋風玻璃││││乙○○│││├──┼────────────┼─────┼───────┼─────┤│六│臺北市○○區○○路三段│黃世賢│││││二二九巷內├─────┤WV─6508│後擋風玻璃││││黃世賢│││├──┼────────────┼─────┼───────┼─────┤│七│臺北市○○路○段二二九│楊德俊│││││巷六弄口├─────┤CE─6778│後擋風玻璃││││楊德俊│││├──┼────────────┼─────┼───────┼─────┤│八│臺北市○○路○段二三七│建基企業股│││││號後面車庫內│份有限公司│││││├─────┤IH─0360│後擋風玻璃││││張家宗│││├──┼────────────┼─────┼───────┼─────┤│九│臺北市○○路○段二三九│ 高美江 │││││號後方├─────┤CF─0793│後擋風玻璃││││高政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