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四分之三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丙○○負擔,其餘訴訟費用四分之一即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已於理由第八段加以說明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其認定之依據,惟
主文欄漏未載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 官桂大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