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威庭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