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犯第3項,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所併科之罰金刑新臺幣15萬元,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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