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四六八號A
上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建忠上訴人即被告丁○○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藍庭光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金陽上訴人即被告戊○○右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廿二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